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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取得新进展

2013年10月22日 11:4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福建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有关“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的正当权益,为台胞投资兴业、交往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的要求,加大涉台地方立法的工作力度,努力探索涉台地方立法的新领域,不断积累新经验,推动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取得新进展。

    2012年,福建省虽然没有出台新的涉台专项法规,但涉台地方立法的步伐并未停顿,主要体现在有关法规的涉台专章和条款上,并在立法调整对象的深度、广度方面取得了新进展。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中,含有涉台条款的有3部,其中《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福建省邮政条例》为涉台专章,《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为涉台条款。

  与福建省先前的涉台地方立法相比,2012年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所取得的进展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涉台立法涉及领域更广

  福建省以往的涉台地方立法主要以经贸领域为主,虽有《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少数含有涉台文教合作内容的立法,但有关闽台科技合作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作为福建科技领域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立法,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1997年制定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过程中,立足于推动闽台科技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着眼于解决闽台科技交流合作面临的“障碍”及问题,专设了“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一章,对长期以来制约闽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从制度层面规范、引导、推动两地科技交流与合作,进而促进其向更深层次发展,力争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如,为了调动台企参与福建省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福建科技进步,《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可以联合或者独立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及经费”。又比如,与台湾地区相比,福建在一些基础科学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台湾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具有特色和优势,为了发挥各自所长、实现强强联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赴台湾地区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享受国家和福建规定的待遇”。还比如,为了促进台湾科技人才在福建就业,有效提升福建科技水平,《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45条第1款明确规定“台湾地区科学技术人员在闽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聘任”。

  二、涉台立法涉及行业更多

  福建以往涉台经贸立法调整的产业主要集中于营利性产业,公益性产业和提供普遍服务的行业却尚未涉及。而《福建省邮政条例》则首次涉及邮政这一商业性与公益性兼具的行业,确立了闽台间邮政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了这方面的立法“突破”。《福建省邮政条例》第41条规定,鼓励闽台之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合作、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开展以书信、集邮、家乡包裹、特产礼品寄递等为主题的邮政合作交流,加强邮政业务监管协作,鼓励邮政、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等。由此,《福建省邮政条例》填补了福建涉台公益性行业合作的立法空白,成为大陆第一部对两岸邮政交流合作做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同时,在两岸“两会”已经签署的《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基础上,《福建省邮政条例》在“闽台邮政合作”专章中对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无疑对协议内容更好地落到实处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如条例第39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闽台邮政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为闽台邮政合作提供通关便利和优质服务。该规定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开展闽台邮政合作中的职责,理顺了各部门关系,便于各司其职,促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闽台邮政合作顺利开展。

  此外,《福建省邮政条例》还对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闽台邮政合作方面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如,条例第38条规定,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邮政合作与交流;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闽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开辟闽台联运邮路,开通闽台邮政专船,扩大两岸邮件运输空中直航范围,促进两岸之间互发各类邮件和快件的中转地和集散地建设。

  三、涉台立法涉及产业更细

  基于涉台立法敏感性强,刚性内容难度大,福建以往的涉台立法更多集中于促进闽台间全产业链合作,着眼于“面”,尚未涉及细分产业这一“点”。如2009年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调整的闽台农业合作中的“农业”就是大农业的概念,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涵盖农业生产的上下游产业和各个相关环节,规定了鼓励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内容,并从资金支持、用地保障、平台建设等予以扶持。而2012年通过的《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则着眼于农业领域的一个细分行业——茶产业,正如该《条例》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它“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同时,福建是产茶大省,茶叶产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台湾地区在茶叶种植、加工、销售方面则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茶产业作为我省的特色产业,是闽台农业合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为促进闽台茶产业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在《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在第11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中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2012年福建省制定的涉台地方立法的上述探索为进一步密切闽台关系,深化闽台合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了良好法制保障。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福建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有关“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的正当权益,为台胞投资兴业、交往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的要求,加大涉台地方立法的工作力度,努力探索涉台地方立法的新领域,不断积累新经验,推动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取得新进展。(郑清贤  文)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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