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世界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全于2012年5月21日在深圳举行的第八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上,针对规模空前的该届文博会说:改革开放以来,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已经历三波热潮,目前正在经历第四波。他表示,两岸文化创意合作正当时,台湾文化创意企业与大陆企业合作的意愿十分强烈,希望明年台湾馆还将进一步扩大参展规模。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由上世纪90年代的英国提出,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将创意产业界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根据这个定义,英国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
科技改变生活,文化影响世界。早在1986年,著名经济学家罗默曾指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它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国际著名的文化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把文化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但明确提出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的,则是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它首次明确提出,“文化创意产业”通常包括广告、建筑艺术、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时尚设计、电影与录像、交互式互动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业、软件及计算机服务、电视和广播等等。此外,还包括旅游、博物馆和美术馆、遗产和体育等。“文化创意产业”,就是指那些依靠个人创意、技能和天才,通过挖掘和开发智力财产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经济活动。
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新兴产业,具有高知识性、高附加值和强融合性特征。借鉴世界各国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根据我国的行业划分标准,可以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分为四大类,即:文化艺术,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乐创作等;创意设计,包括服装设计、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等;传媒产业,包括出版、电影及录像带、电视与广播等;软件及计算机服务。
海峡两岸产业合作的第一波热潮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末,合作领域主要是以轻纺业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二波热潮是上世纪90年代初,以石化、重化工为代表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主;第三波热潮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主要集中在以电子业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目前正在日益升温的第四波产业融合热潮,集中在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代表的服务业。
台湾行政机构前负责人陈冲在一次行政会议上表示,文化创意产业被视为“第四波经济”推动力量,文化的创造力不仅是生活方式的显现,也可以是经济产值的源头。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订实施,大陆与台湾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大大加深,两岸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随着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向纵深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从合作中尝到甜头。为此,两岸对文化创意产业都相当重视,通过相关政策法规将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到事关战略地位与竞争实力的高度。由于台湾文化创意企业大都是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需要拓展合作渠道,与大陆企业形成优势互补。
大陆即将步入文化产业发展的黄金10年,政府决心把文创产业发展为支柱产业,其产值将占GDP的5%以上,这意味着2015年大陆文创产值将达每年3至4万亿元人民币。有关专家认为,台湾的优势在于国际化、多元创新和创意人才,但内需市场小,官方投入少;而大陆则拥有庞大的内需市场,政府也积极投入,资源丰富,两岸具有很好的互补性,又拥有同样的文化底蕴,台湾拥有在大陆文创产业领域发展的优势机会。两岸文创业的合作,必将获共赢。(远帆/文)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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