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2018-08-08 13:05 福建日报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台湾船舶和台湾居民在停泊点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停泊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相关手续,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给予救援、帮助。”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的台湾居民,可在停泊点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可前往停泊点所在的县(市、区)以外地区从事探亲、旅游、投资、贸易等活动。”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登船出境。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登记有效期限不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台湾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特殊原因需要改从本省其他停泊点或者改乘其他台湾船舶出境的,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向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台湾船舶应当经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和人员,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港出境。已办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
  七、将办法中“台湾同胞”修改为“台湾居民”;删去“卫生检疫”;“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边防”修改为“公安边防”。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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