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资管理与贸易便利化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设立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同时推动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措施。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第十四条 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管模式。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外包等新型贸易方式,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境内外维修业务等。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等产业,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的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第十八条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过境、入境、停居留便利。
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更加便利的过境免签证政策。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