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2019-01-31 11:08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161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5年4月20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办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自贸试验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厦门、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片区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境外投资者对片区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对于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领导。

  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自贸试验区厦门、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加强领导,并加强对案件集中受理和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相关推进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片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分别由片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省人民政府、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履行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厦门、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分别由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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