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工作规范 (试行)

2019-01-31 11:08 福建检验疫局

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检检〔2015〕213 号

  福州局、平潭局、保税港区办:

  为助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便利自贸区内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通关,优化自贸区招商引资软环境。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5 年12月18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进一步促进通关便利化,积极探索试行自贸试验区内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以下简称快速验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生产企业自生产的出口一般工业品或自用的进口一般工业品的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不适用快速验放的产品种类清单见附件1。

  第三条 进出口一般工业品风险分级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危险特性、质量数据和敏感因子三大因素,具体评价要求见附件2。

  第四条 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通过数据分析、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进出口一般工业品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并发布。评价表见附件3。高风险产品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产品风险分级调整工作;低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产品风险分级调整工作。汇总表见附件4。

  第五条 自愿加入快速验放的生产企业应向自贸试验区内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贸区分支机构)提交《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申请书》(见附件5)及相关材料。如生产企业备案产品发生变化应提交变更申请。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自贸区分支机构纳入企业档案进行保存。

  第六条 福建局分支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实施评审,必要时对申请加入快速验放的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实施现场评估、审核。

  第七条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分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将评审结论报送福建局检监处备案。

  第八条 加入快速验放的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报检单位除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须随附以下材料:

  (一)所属辖区分支机构出具的加入快速验放书面告知文本复印件;

  (二)本批进出口一般工业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三)本批出口一般工业品的出厂合格证明。

  第九条 福建局分支机构对加入快速验放企业的进口一般工业品,按不低于年批次 3%的比例(若少于1批,则至少抽查1批)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放行。对不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批次,在审核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后,给予快速放行。

  第十条 福建局分支机构对加入快速验放企业的出口一般工业品,在审核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及出厂合格证明后,给予快速放行。

  第十一条 福建局分支机构应通过年度专项检测等工作,对加入快速验放的一般工业品开展抽查,评估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二条 福建局分支机构应对生产企业保障进出口一般工业品质量安全的能力进行年度综合性评估。评估表见附件6。

  第十三条 福建局分支机构在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质量安全约谈工作规范的要求,相关企业实施责任约谈。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暂停或取消快速验放。

  (一)进出口一般工业品被发布风险预警或实施召回,暂停快速验放;

  (二)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暂停快速验放;

  (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确定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暂停快速验放;

  (四)年度综合性评估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取消快速验放;

  (五)出现其他影响快速验放实施的重大风险事项,取消快速验放。

  第十五条 暂停或取消快速验放的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如下情况可申请重新实施快速验放。

  (一)风险预警消除或召回措施确认完成后,可重新实施快速验放;

  (二)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经企业整改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合格后,可重新实施快速验放;

  (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经确认已消除,该类产品可重新实施快速验放;

  (四)年度综合性评估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经企业重新申请并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评估合格后,可重新实施快速验放;

  (五)影响快速验放实施的重大风险事项,经确认已消除,可重新实施快速验放。

  第十六条 福建局经风险评估,认为一般工业品缺陷风险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产品安全事故,应当向辖区生产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不适用快速验放的进出口工业品种类清单

        2.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风险评价

        3.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风险等级基本评价标准

        4.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风险等级汇总表

        5.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及平潭片区诚信生产企业进出口一般工业品快速验放申请书

        6.进出口一般工业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记录表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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