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建视点

减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

2017-03-20 10:38 福建日报

  “建议进一步完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减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提高它们的涉农金融服务水平。”近日,漳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走访全国人大代表、漳州农商银行董事长滕秀兰,征求纳税服务需求,倾听纳税人意见建议时,滕秀兰献策道。

  据悉,在营改增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之前,国务院在当年4月30日发布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在之后2至3年的过渡期内,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五五比例分成。

  滕秀兰表示,在过渡期内,像漳州农商银行这类地处市区的农商行与其他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在税收上无法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因为金融业“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漳州农商银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机构在市区,根据法人机构所在地按照6%征收增值税,其在县城及农村开设的网点也同样按照6%缴纳增值税。虽然服务“三农”发展的功能与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一样,却无法同等享受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过渡期政策。

  据介绍,漳州农商银行是一家点多面广、贴近群众的地方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漳州市区及县域设立28个营业网点,在农村地区设立136个小额支付便民点,为广大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滕秀兰介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行多项税收优惠以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税负;除了税收减免政策,中央财政还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今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继续落实并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研究实施新的减税措施,扩大减税效应。她建议,修订完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让类似漳州农商银行这样的法人机构地处市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都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介绍,按照两种不同的增值税计税办法,漳州市农商行去年应缴增值税相差1100多万元。而在全省,共有10家城区农商银行面临着漳州农商银行这样的问题。

[责任编辑:赵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