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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2015年02月15日 17: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优先提供养老用地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要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各地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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