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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法保护湿地 福建有新招

2017年10月28日 15:26 来源:福建省台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条例》从强化政府部门职能,完善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渠道等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次,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林业厅职责的相关规定,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考虑到海洋渔业和水利部门在滨海、河流以及湖泊等相关湿地保护中也承担具体的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同时,规定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形成一个政府内部自上而下全覆盖的管理体制。此外,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监督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鼓励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不断细化相关条款,提高占用门槛,切实遏制湿地面积的减少。对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一律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将省重要湿地的占用条件缩小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此外,《条例》还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未开展占补平衡工作的补救措施及处罚手段。

  立法全方位监管切实保住湿地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共六章54条,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并建立相关制度强化湿地保护,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确定全省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据《福建日报》报道,严控占用湿地是《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重点。条例规定对湿地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加红线管控三重保护,把确定省、市、县三级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的权限都上收到省政府。划入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改变用途。

  报道称,福建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近海与海岸、河流湿地为福建省主要湿地。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长期以来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湿地保护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盲目开发、乱占滥用,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从福建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红线管控制度,严格湿地占用的条件及程序,平衡湿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为有效保护福建省湿地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史料记载,福建省天然湿地历史分布区面积曾高达200多万公顷。而2010年第2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省湿地面积仅87万多公顷,只有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条例》结合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并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进行有效衔接,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湿地保护工作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并在具体章节中细化规定相关内容,达到保住面积总量的目的。

  此外,《条例》建立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把省、设区市、县(市、区)的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的确定权限上收到省政府,并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文/遥远)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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