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01-31 11:08 闽台在线

  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台办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

  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8〕73号  (2008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扩大两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惠及台湾同胞,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精神,决定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以及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1号批转执行)、《关于福建省农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农职改字〔1993〕第1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的农业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録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参评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农业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参评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11年以上。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农业局职改部门初审。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设区市农业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农业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农业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台湾地区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随附相关的认证材料。

  2、申报人员应提交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成果、工作年限和职业操守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的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4、通过农业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农业专业中、初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各设区市人事局颁发福建省人事厅统一用印的资格证书。通过省农业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农业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5、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当年度报送农业专业各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办理。

[责任编辑: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