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台办关于做好台湾同胞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卫函〔2008〕664号 (2008年8月21日)
为认真落实中央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在闽台湾同胞医疗服务工作,促进闽台交流与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台湾同胞定点医院数量,满足台湾同胞的医疗需求。在我省现有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等5所爲台港澳人士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至少要指定一所三级综合医院作爲台湾同胞就医的定点医院,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指定一、二所医院作爲台湾同胞就医定点医院。各设区市应将定点医院名单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卫生厅医政处,由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各定点医院要制定具有本院特色的台湾同胞便捷就医工作流程,并张挂在门诊显要位置,引导台湾同胞在院就诊。要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台湾同胞就医工作。台湾同胞就诊时,门诊导诊员按照便捷就医工作流程,提供导诊、导医“一条龙”服务,帮助台湾同胞办理就医相关手续。各级医疗机构都要主动爲台湾同胞就医提供咨询服务、预约挂号和上门服务。
三、建立急诊、急救“緑色通道”,对急危重症就医的台湾同胞,做到先救治、后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絶救治。
四、开展适合台湾同胞就医习惯和特点的服务。要尊重台湾同胞的就医习惯,尊重和维护台湾同胞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等。各定点医院要指定相对固定的诊区,其他医院要提供相对固定的诊室,实行一人一诊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注重保护台湾同胞的隐私。积极爲台湾同胞在闽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各医院在按有关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根据台湾同胞的需求,据实给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湾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台办和各定点医院要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台湾同胞座谈会,了解台湾同胞就医需求,征求台湾同胞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与当地台协会建立联系,积极探索因大额医疗费用或其他原因造成台湾同胞无法及时交纳医疗费用由第三方担保的机制,妥善解决台湾同胞就医中存在的困难。
各定点医院要指定有关人员作爲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台办,以便于日常工作的联系。
六、提供医疗信息服务。卫生厅将在“12320”海西健康热线上设立台湾同胞就医指南,爲在闽台湾同胞及时准确提供本省医院的相关资料,让更多台湾同胞了解我省医院医疗特色、服务内容和分布情况。各定点医院也要积极开展宣传,爲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本医院的相关信息,方便台湾同胞就医。
[责任编辑: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