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建设是海洋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千万万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长期以来,由于渔港建设基础薄弱、投资数额大、建设时间长、管理力量不足,成为福建省发展渔港建设的“老大难”。 2013年10月17日,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为福建省渔港建设迎来了大发展的机遇。
出台加快现代化渔港建设《意见》
2013年10月17日,福建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目标和任务,要求编制本辖区内渔港详细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计划到2017年,全省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7个、一级渔港20个、二级渔港78个、三级渔港129个、避风锚地16个,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到2015年,渔船就近避风率达75%以上;到2017年,基本实现所有渔船就近避风。
《意见》表明,全省同时要完善渔港功能,逐步把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和休闲渔业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带动小城镇发展,形成区域特色渔港经济。
《意见》要求从2014年至2018年安排渔港投资专项资金,支持渔港建设。其中,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按照中央下达投资计划的1∶1进行配套;二级渔港及避风锚地省级财政投资标准,按照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50%执行,欠发达及海岛性渔港按照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60%执行;三级渔港每个项目安排80万元,欠发达地区或海岛性渔港每个项目安排120万元资金。
同时要求完善渔港功能,新建、改扩建各类渔港及避风锚地,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和休闲渔业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到2017年,全省新建、改扩建各类渔港200多个。
此外,《意见》明确了渔港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多元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让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渔港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渔港投资企业享有渔港公益性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投资建设的非公益性部分的所有权、经营权;非公益性部分可以通过自主经营或招商、租赁等形式授权其他经济实体经营。同时,渔港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本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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