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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2019年12月02日 10:2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旨在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胞合法权益。

   一、若干措施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发布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若干措施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对台工作新主张和新论述,特别是今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了题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的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台重要讲话为指导,立足审判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若干措施》,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与光荣使命,是我们在对台工作中贯彻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像为大陆百姓服务那样造福台湾同胞的行动自觉与主动担当。

   二、措施体现了两岸一家亲

  出台《若干措施》是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推进落实“惠及台胞31条措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们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去年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门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为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法治和司法保障,特别是对于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基于“惠及台胞31条措施”享受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予以依法妥善化解。出台《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行动,在司法领域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实际行动。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共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除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现有司法解释已作规定以外,其余32个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

  (一)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诉讼权利

  1.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台湾同胞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2.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3.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因涉及在大陆享有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4.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

  5.人民法院决定对台湾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6.受审在押的台湾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7.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判处管制、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

  8.向台湾居民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等有利于其实际知悉送达内容、更好行使诉讼权利的送达方式;未采取过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9.对涉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台湾地区的,可以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调查收集。

  10.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应当适用,但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11.依法及时审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经裁定认可的仲裁裁决,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12.涉台案件判决生效后,督促败诉方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提高涉台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涉台案件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福建省台港澳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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