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
36条措施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着力强化全面平等保护。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若干措施》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能,努力找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广泛深入调研,我们对审判执行工作中与台湾同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台湾同胞高度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细致排查、全面梳理和认真研究,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都规定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困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问题作为研究制定政策的起点,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着力为台湾同胞参与诉讼和参与司法工作提供便利是起草制定《若干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不仅在形式上用专章规定了相关措施,更是在实质上始终秉持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人文关怀,着眼于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现实困难,以同理心同胞情积极想办法、下功夫,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比如,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需要提交生活困难等证明,实践中此类证明通常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部分台湾同胞向我们反映,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故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再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等等,类似的例子在《若干措施》中还有很多。
三是坚持服务融合发展,着力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他们的热情关心与大力支持。本着促进融合发展、心灵契合的目的,《若干措施》努力让更多台湾同胞享福祉得实惠,特别是在第四部分有关参与司法工作方面,积极为台湾同胞铺路搭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基本向全体台湾同胞开放。比如,《若干措施》第36条现有规定是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这与起初我们基于审判工作专业性考虑而拟定的“台湾法律界人士”相比,范围大大扩宽。总之,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打开人民法院的大门,热情欢迎所有台湾同胞关心、参与、支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岸同胞是一家人,两岸的事是两岸同胞的家里事”。民族复兴、国家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答好这一时代命题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大有可为。我们将以《若干措施》的发布实施与具体落实为新起点、新征程,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2日对台重要讲话精神,继续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奋发有为,勇于探索,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对台工作不断实现新进展、取得新实效、再上新台阶。(文.瓯宁)
[责任编辑:福建省台港澳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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