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福州市高度重视农村生态保护,提升人居环境,不久前印发并实施《福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工方案》,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基本完成(90%以上)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村容村貌显著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形势严峻
《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广大乡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整体质量偏低,主要包括:耕地质量问题、耕地退化等问题严重;过度使用农药和化肥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对水体和土壤的有机污染;农业生产生活中垃圾随意堆放焚烧对大气的严重污染;农村环境设施落后,环保投入不足,等等。当前,农村的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相比,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通过对我国三个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法制分析,发现试验区环境立法中存在城乡二元不平衡的结构,即相比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研究与立法实践较为先进、成熟的现状,农村生态文明立法体系探索依然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目前,与城市相比,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数量偏少、难成体系,农村生态立法数量远不如城市生态立法数量。与此同时,当前侧重以控制工业污染为主、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立法目的,一定程度上边缘化农村生态保护问题。此外,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省级统领性法规或规章。福建省尚未出台相关的专门性法规或规章,现行有关农村生态文明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保护或者防治对象的重点立法相对滞后。在不同的农村生态重点立法对象或重点立法领域,三个试验区都存在立法滞后性问题。目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仍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亟待改善,农村环境成为影响生态文明水平的主要难点与障碍。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3条提到了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但是,现实是,有的省份没有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家环境立法不可能涉及所有方面,试验区的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补充作用,为治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环境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明,只有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农村生态才能得到进一步保护。
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必须加快对生态环境短板进行补齐,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新阶段的到来,已经从理论探索进入到制度实践。如今,探讨生态文明试验区立法存在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有核心意义的关键问题,毋庸置疑,当前,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的立法保障,补齐农村生态建设短板,将农村环境立法和城市环境立法放在平等重要的位置,才能更好地建立起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责任编辑:福建省台港澳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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