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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携手发展特殊教育

2014年12月26日 15:2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加大力度发展特殊教育

  为全面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2010年7月,福建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共有5条: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加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力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落实政府职能,构建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格局。

  在“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方面指出,2015年前,全省各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应普遍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尤其是要努力满足不同类别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并开展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

  《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拓展办学思路,原则上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市),要建设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实现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覆盖所有县(市、区);到2012年,全省80%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并提出了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的要求。

  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要求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发具有福建特色的特教校本课程。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实施个别化教学。

  为提高特教教师整体素质,福建省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教岗位退休的教师,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其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同时,要求加大特教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到2012年实现全省特殊教育学校85%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专科学历。 此外,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编制、人事、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责,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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