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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促进福建慈善事业发展

2016年12月12日 15:4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倍受社会关注的《慈善法》出台了,大众普遍关心的哪些行为属于慈善范畴,个人能否发起网络募捐,募集剩余善款谁说了算,企业捐款享受怎样的税收优惠等问题,也终于有了答案。

  《慈善法,一部不平凡的法律》

  慈善法是一部不平凡的法律,不仅是酝酿长达10年,更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两度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堪称“开门立法”典范。“慈善法放到全国人大会议上审议,说明中国社会发展到现在,慈善已成为普遍的社会事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慈善问题正影响社会格局。

  今年4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上强调,要把组织实施慈善法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离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还有一段时间里,各地民政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学习贯彻落实,以期将慈善法更好地落地生根,把我国公益慈善发展和社会建设推向一个新高度。

  《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理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3种形式的关系。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回签相关问题时表示,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以及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还有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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