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完善台胞诉讼服务机制
32.建立符合涉台审判特点的审判管理机制,突出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品质服务,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33.健全专业化涉台审判组织,全省法院设立专门审理涉台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实行涉台专业审判全覆盖。
34.扩大涉台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数量,统一涉台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35.推广涉台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由涉台专业审判组织集中办理的审判机制。
36.健全涉台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保障机制,涉台案件较多的地方设立服务台湾同胞单一立案窗口。
37.为台湾同胞提供网络等远程立案服务,根据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的特殊需要,提供预约立案、开庭等诉讼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和跨域诉讼服务。
38.完善升级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相关司法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为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提供更大便利。
39.建立面向台湾同胞的司法服务网络系统及专业网站、专门邮箱、专线电话、微博微信等在线司法服务平台,为台湾同胞开展案件查询、法律查阅、案例参阅,以及法治宣传等服务。
40.探索建设涉台案件远程视频或在线庭审、调解、作证、申诉等异地诉讼平台。
41.加强对台湾同胞的诉讼指导,针对台湾同胞专门编制诉讼指南、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指导材料。
42.健全对台湾同胞释明制度,加强判前释法、判中说理、判后答疑,指导或督促台湾同胞及时申请执行或主动履行生效裁判。
43.推广在各设区市台湾同胞服务中心,以及台湾同胞聚集地、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等设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司法服务联络点、巡回法庭,靠前提供司法服务。
44.合理配置涉台民事、行政审判资源,推进涉台纠纷“分调裁”机制改革,降低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纠纷解决成本。
45.健全涉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涉台案件与对台工作机构等沟通联系机制。
46.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资企业、台胞生活区等设立调解组织或聘请台湾同胞担任调解员,主动加强业务指导,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47.依法保障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同胞的执业权利,鼓励其在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48.加强与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等涉台仲裁机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及时办理涉台仲裁案件的保全及执行申请,依法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49.完善与两岸相关单位建立的台湾民事规定查明工作机制或专门机构,妥善处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责任编辑:福建省台港澳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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