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鼓励台胞有序参与司法
50.先行先试,逐步扩大台湾同胞参与人民司法范围,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法律文化,增进理解,促进心灵契合,不断增强台湾同胞民族认同、文化认同。
51.探索吸纳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2.推广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联络员、人民法院监督员。
53.完善选任台湾同胞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聘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
54.聘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台湾同胞担任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卫生、海事海商、智能网络等领域审判技术咨询专家、鉴定专家。
55.充分发挥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作用,鼓励、支持台湾法学界专家学者参加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申报福建法院司法研究课题项目。
56.欢迎台湾法学界人士到各级人民法院参访、交流,依托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等平台,广泛吸纳台湾法学界人士参与。
57.推动建设两岸法学人才和青年学生学习交流实践基地,鼓励台湾学生到福建法院实习、见习,并在住宿等生活方面提供帮助。
58.举办模拟法庭及法院开放日等各类活动,欢迎台湾学生及台湾各界同胞参与。
59.对参与人民司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台湾同胞,可以授予福建法院司法荣誉称号。(文.海潮)
[责任编辑:福建省台港澳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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